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張旺為表兄弟張旺在其家幫忙農作並帶來宋匪增勳來住向其宣傳匪黨若來台灣土地可以平均分配等語又勸其參加匪幫尚未被誘然明知張旺宋增勳均係叛徒而不檢舉告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