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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564號
原始職業
彰化縣政府地震科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林金木(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顯已知其弟係屬叛徒雖辯稱不知其弟是匪殊難置信(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再成係判徒林金木同胞兄弟,在案後於40年5月間,藏匿林金木於家中並不報戶口,經訊證明林再成藏匿犯人。(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聯絡參謀組專門委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2-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5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