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564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林金木於38年9月間受叛徒朱永祥誘惑參加朱毛匪幫,並由朱介紹叛徒張國雄與其認識。先後受朱、張領導發展組織。期間吸收葉秋鐘、陳金全加入。葉秋鐘介紹康國珍參加,受林金木指揮,並以反動書籍向陳金全宣傳,及將朱永祥交付之左傾書冊交葉秋鐘轉交羅石木觀覽。莊朝基於38年9月間由叛徒李生財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介紹羅水塗加入。羅水塗吸收羅石木參加,與葉秋鐘聯絡。林再成明知林金木係叛徒而予藏匿,鄭昭勳明知林金木係叛徒而不予檢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金木於38年9月間受叛徒朱永祥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並發展組織。期間吸收葉秋鐘、陳金全加入。葉秋鐘吸收康國珍參加,均受林金木指揮,並以反動書籍供其閱讀。羅水塗由莊朝基吸收加入組織,並吸收羅石木加入,復以反動書籍教育羅石木,及命其與葉秋鐘聯絡受葉匪領導。林再成明知林金木係叛徒而予藏匿,鄭昭勳明知林金木係叛徒而不予檢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