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新農會之集會,聆聽匪黨政策,並受命資助溫勝萬(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協助藏匿溫勝萬(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