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共農民,後加入農民協會及農會,組織龍潭鄉新農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