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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蕭信棟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蕭信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86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6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曹鴻雲
、
張尾結
、
賴登水
、
賴端元
、
戴常山
、
曾南鴻
、
藍樹林
、
林癸盛
、
李滿祥
、
張心露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3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叛徒蕭道應之繼父,於四十年六月得知其繼子為叛徒後,先後三四次給以新台幣一千三百元及棉被衣服等件,託李丁福轉交收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0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曹鴻雲
、
張尾結
、
賴登水
、
賴端元
、
戴常山
、
曾南鴻
、
藍樹林
、
林癸盛
、
李滿祥
、
張心露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曹鴻雲
、
張尾結
、
賴登水
、
賴端元
、
戴常山
、
曾南鴻
、
藍樹林
、
林癸盛
、
李滿祥
、
張心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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