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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叛徒蕭道應之繼父,於四十年六月得知其繼子為叛徒後,先後三四次給以新台幣一千三百元及棉被衣服等件,託李丁福轉交收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