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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帮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張仕賢黃水秀李詩珍等人接近思想顯非正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82-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82-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5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張仕賢黃水秀李詩珍等人接近思想顯非正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