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陳阿呆家與林希鵬等討論組織新農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向農民宣講藉以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