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