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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18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3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06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楊國材、陳來丁、李居萬往來密切,并聽受楊國材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楊國材、陳來丁、李居萬等往來密切,接受楊國材等思想訓練致受影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