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廉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87軍中校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李郁文於38年充任陸軍第95師第284副團長期間,因意圖附匪,應潛居香港之張匪伯權之邀,由舟山防地請假來台轉赴香港,經張伯權介晤廖匪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悉告於匪,旋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台從事策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郁文於38年充任陸軍第95師第284副團長期間,因意圖附匪,應潛居香港之張匪伯權之邀,由舟山防地請假來台轉赴香港,經張伯權介晤廖匪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悉告於匪,旋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台從事策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郁文於38年充任陸軍第95師第284副團長期間,因意圖附匪,應潛居香港之張匪伯權之邀,由舟山防地請假來台轉赴香港,經張伯權介晤廖匪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悉告於匪,旋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台從事策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