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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浠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廉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87軍中校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李郁文於38年充任陸軍第95師第284副團長期間,因意圖附匪,應潛居香港之張匪伯權之邀,由舟山防地請假來台轉赴香港,經張伯權介晤廖匪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悉告於匪,旋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台從事策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郁文於38年充任陸軍第95師第284副團長期間,因意圖附匪,應潛居香港之張匪伯權之邀,由舟山防地請假來台轉赴香港,經張伯權介晤廖匪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悉告於匪,旋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台從事策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郁文於38年充任陸軍第95師第284副團長期間,因意圖附匪,應潛居香港之張匪伯權之邀,由舟山防地請假來台轉赴香港,經張伯權介晤廖匪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悉告於匪,旋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台從事策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