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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衡陽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