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