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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衡陽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