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