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