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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衡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9條)、刑法(214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0項3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