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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盧兆麟2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盧兆麟2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衡陽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供稱,其將坿匪情形告知段澐時盧兆麟亦在身旁。故盧兆麟對於段徽楷為匪諜而不告密之嫌起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楊日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鼎文
(審判長)、
理明亞
(審判官)、
何志浩
(審判官)、
李秉才
(審判官)、
解寄寒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楊日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鼎文
(審判長)、
理明亞
(審判官)、
何志浩
(審判官)、
李秉才
(審判官)、
解寄寒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楊日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段澐
、
段徽楷
、
段復
、
顏德治
、
李郁文
、
姚世惠
、
席宸炫
、
周紹福
、
謝自雄
、
段萬鈞
、
凌均桂
、
謝小球
、
陳瑩
、
詹抑強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蔣鼎文
、
理明亞
、
何志浩
、
李秉才
、
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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