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足生損害於公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