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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衡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87軍軍官戰鬥團勤務隊中尉傳令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謝自雄受陳瑩囑令,偽以父子名義讓謝小球申請入台。自應分別依罰科處。謝自雄應構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以公務員身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足生損害於公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自雄受陳瑩囑令,偽以父子名義讓謝小球申請入台。自應分別依罰科處。謝自雄應構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以公務員身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自雄受陳瑩囑令,偽以父子名義讓謝小球申請入台。自應分別依罰科處。謝自雄應構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以公務員身分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足生損害於公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理明亞(審判官)、何志浩(審判官)、李秉才(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足生損害於公眾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