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7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三十七年底經已死叛徒劉學坤吸收加入朱毛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三十八年五月間介紹被告陳全泰交由劉匪學坤吸收共一小組為匪共同寄發匪黨宣傳品「光明報」為匪宣傳。被告並供給匪黨經費一千餘元以及衣服多件照相機一架膠片一捲為匪徒化妝及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