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台灣新生報社編輯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勇來參加叛亂組織後,利用戰時民間刊物,誇大匪方攻擊戰果,嗣入永安中央日報,組織文教小組,利用副刊轉載大公報、新華日報為匪宣傳文字,來台後接受匪命,建立新聞工作委員會,利用有關新聞,打擊政府威信各等情,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遠于著手實行之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姚勇來、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姚勇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勇來參加匪黨之組織,被告黃毅辛參加匪「新聞工作委員會」,均構成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