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95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一級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海溶於十七年春參加匪之「文藝座談會」,同年秋,參加匪黨,因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以前,但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應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而其於參加叛亂組織後,為匪擴展組織,又接受匪命領導「文化小組」及「新聞工作小組」,利用報刊,為匪從事文化宣傳統戰工作,安排同黨,離間中美關係,復運用其主管偵防工作職權包庇匪諜等行為,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等死刑部份均撤銷
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終身,各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等死刑部份均撤銷
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終身,各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