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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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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95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一級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海溶於十七年春參加匪之「文藝座談會」,同年秋,參加匪黨,因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以前,但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應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而其於參加叛亂組織後,為匪擴展組織,又接受匪命領導「文化小組」及「新聞工作小組」,利用報刊,為匪從事文化宣傳統戰工作,安排同黨,離間中美關係,復運用其主管偵防工作職權包庇匪諜等行為,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度初特字第44號、57年度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路世坤免訴部分外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路世坤免訴部分外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4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調查機構高級偵防幹部竟隱密早年為匪身份,並包庇叛徒,罪無可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等死刑部份均撤銷

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終身,各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海溶李世傑二名原判死刑姚勇來一名原判判處無期徒刑經國防部覆判判決擬改判蔣海溶李世傑二名各減處無期徒刑姚勇來一名減處徒刑十五年經核國防部所擬尚無不當擬請照國防部所擬辦理當否恭乞鈞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國防部覆判蔣海溶等三名叛亂案係經前故國防部長陳大慶及參謀總長賴名湯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聯名呈請核示到府。當經職彥棻與前參軍長高魁元於同年三月十五日簽請總統蔣公核示惟迄未奉批本年四月十日侍衛長將本案送回職處僅將原件附呈恭請鈞核。(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台統(二)藩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蔣海溶李世傑姚勇來等死刑部份均撤銷

蔣海溶、李世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終身,各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1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