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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建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徵信新聞報報社通信組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毅辛於卅七年參加匪新聞工作委員會,固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卅八年六月廿一日施行以前,但迄今並未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應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何其所為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度初特字第44號、57年度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5年、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肇平(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路世坤免訴部分外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路世坤免訴部分外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4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姚勇來、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姚勇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新聞工作委員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姚勇來、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姚勇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