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徵信新聞報報社通信組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毅辛於卅七年參加匪新聞工作委員會,固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卅八年六月廿一日施行以前,但迄今並未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應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何其所為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姚勇來、黃毅辛參加叛亂之組織,姚勇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