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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何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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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何國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寧遠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運通製衣公司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經常收聽匪播,致思想傾匪,於六十五年在服務之運通製衣公司廠房宿舍內,向同事轉述匪播內容,誇耀共匪進步頌,揚匪酋等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
(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2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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