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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劉宇端 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劉宇端 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湖北
籍貫(縣、市)
南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陳天晶
、
謝克倫
、
沈潛
、
張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四十四年農曆元月初二日(即新曆一月廿五日)在監房內繕寫匪歌「東方紅」一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周咸慶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陳天晶
、
謝克倫
、
沈潛
、
張弋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大於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周咸慶
、
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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