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3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菲律賓時參加匪黨讀書會,研讀匪黨理論書籍,並教育其他同學,後加入不久即已脫離,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圖書會研讀匪黨書籍,並教育其他同學,雖未自首,但不久即已脫離,核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0項2款)
審理人
蕭定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