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图破壞國体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三十六年七月參加共匪組織吸收王耀勲等參加組成支部自為書記三十八年春擔任匪黨台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與郭琇琮共同主持該叛亂組織直接領導草山支部街頭支部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支部台北電信局支部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支部台灣省鐵路局台北機場支部台灣省鐵路局機務段支部士林熱帶醫學研究所支部松山第六機械廠支部三十八年底因工作暴露匿居阿里山將潛伏叛徒組為逃亡幹部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