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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開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0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台北市長安東路沙摩亞公司辦公室、高雄大仁公寓開公司籌備會議時,向同事發表有利共匪之言論,因以往陷居大陸致對共黨觀念模糊,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6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