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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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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仙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35號
原始職業
醫師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匪黨組織,並受林匪建神影響,與匪恢復組織關係,與其夫薛介民來台共同擔任策反工作,策動李和玉駕機投匪。政府號召附匪份子自動登記時,未坦白交代,有所隱匿,足徵該夫婦甘心叛國,為匪作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鏡棠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長)、陶有恒(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薛介民、姚明珠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莊子長吸收參加共匪「青年抗日讀書會」之組織,並受匪黨訓練,與薛介民結婚後,并受林匪建神影響,為匪工作,煽動李和玉投匪,未達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侍戰丙第A-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莊子長吸收參加共匪「青年抗日讀書會」之組織,並受匪黨訓練,與薛介民結婚後,并受林匪建神影響,為匪工作,煽動李和玉投匪,未達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機秘(乙)第12257號、(51)侍戰丙第A-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浚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薛介民、姚明珠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