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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賓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三年起則已發覺呂志超為匪嫌份子,但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趙健吉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1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