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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曹陳德瓊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曹陳德瓊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省)
四川
籍貫(縣、市)
宜賓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9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呂志超
、
胡美俠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三年起則已發覺呂志超為匪嫌份子,但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從輕量刑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廖佩德
書記官
趙健吉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6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呂志超
、
呂胡美俠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1款)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長)、
唐湘清
(審判官)、
趙華通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6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呂志超
、
呂胡美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
唐湘清
、
趙華通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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