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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老松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教於老松國民學校時,於民國46年10月5日上午8時許,在該校東邊後側廁所門板上以紅藍鉛筆書寫「打倒XXX賣國賊」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5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