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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聲請駁回
被告任教於老松國民學校時,於民國46年10月5日上午8時許,在該校東邊後側廁所門板上以紅藍鉛筆書寫「打倒XXX賣國賊」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