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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鹿草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十九年於福建南安蓮塘小學任教員時,經同事陳琢予反動宣傳給閱「馬克思唯物論」等匪書,並經其勸誘口頭應允加入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4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6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