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大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審澄,3285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洪勝德、洪棹、曾賀、洪義、李明淂、柯上貴、楊媽頭、李得旺、李天鳳、廖永和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41)安澄字第三二八五號
被 告 洪勝德 男 年卅八歲 高雄縣人 業協勝船主
洪 棹 男 年四 十歲 高雄縣人 業渙(協勝號前船主)
曾 賀 男 年廿 六歲 高雄縣人 業協勝號船長
洪 義 男 年四十九歲 高雄縣人 業船員
李明淂 男 年卅 一歲 高雄縣人 業船員
柯上貴 男 年廿 七歲 高雄縣人 業協勝號通關長
楊媽頭 男 年廿 七歲 湖湖縣人 業船員
李得旺 男 年四十四歲 高雄縣人 業吉田號船員
李天鳳 男 年十 六歲 高雄縣人 業高雄縣渙會辦事處統一報關員
廖永和 男 年廿 四歲 高雄市人 業興台造船廠經理
右被告等因叛亂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決如左
主文
洪德勝洪棹曾賀洪義李明淂柯上貴楊媽顯李淂旺李天鳳廖永和均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緣被告謝輦鄭老得周萬順龔炎塗洪福讚等蓄圖走私適被告匪幫台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及李義成等亦因從事叛亂 被政府查緝擬逃亡香港日本乃由李義成在本年二月十五日先交款一萬二千元(原議定一萬五千元)與龔炎塗轉交洪福讚與謝輦集資三萬元(鄭老淂二萬元李義成一萬元)以洪德勝名義向洪棹購進協勝號漁船並經洪福讚設詞出海捕漁取得廖永和李得旺李天鳳等之保証與代辦報關手續李媽兜李義成等遂於二月十五日晚由紅毛港上船翌(十六)日晨抵安平港時即被查扣被告洪德勝洪棹曾賀洪義李明淂柯上貴楊媽頭李得旺李天鳳廖永和等均涉嫌轉送偵辦經訊據被告洪德勝稱「協勝號是今年農曆元月初買的由洪福讚謝輦介紹向洪棹買的用我的名義以三萬元買的錢是由謝輦拿出來的」「謝輦向我說是出海捕漁」「謝輦對我說這船是用我的名義買進及辦理牌照所以要送我二般我沒有答應」被告洪棹供稱「今年二月初船賣給洪德勝二月八日辦好過戶手續船價是三萬元」「買船是洪澎湖(即洪福讚)介紹的款是洪澎湖分工欠付我的第一次一萬五千元第二次也是一萬五千元第二次洪並帶有不知姓名者(即謝輦)同來我家」「他們買進船的用意我不知道因為沒有錢所以就賣給他們」被告曾賀供稱「
是謝輦機關長柯上貴船員有 與福讚 義李明得楊媽 船主經理都不在船上」船是二月 之時由高雄港旗 關開出當晚七八時抵紅毛港洪澎湖與陳豁用竹筏將三男 船未這 三男
我不認得」「我沒有股本」「洪澎湖說是去捕漁並要我到紅毛港再說他們指李媽兜等」為什麼上船上船來作什麼我都不知道「我對船員說是出海捕漁」被告洪義供稱「我沒有股本」「船上的客人我不認識他們怎麼上船我也不知道」「船長對我們說是出海捕漁」被告李明淂供稱「我不清楚我在船上燒飯才去了幾天是曾賀介紹的他對我說是出海捕漁」「不知道是走私也沒有看見私貨我也沒有股東」被告柯上貴供稱「船長曾賀我是機關長船員洪義李明得陳豁楊媽 後來在紅毛港由洪澎湖帶來三四個客人」「曾賀對我說要到澎湖去捕漁」被告楊媽 供稱「接來的客人我不認識我在船只認識洪澎湖一人因他是我的介紹人」「洪澎湖介紹我說去出海捕漁」被告李得旺供稱「洪福讚騙我的次子(即李天鳳)說已淂我的同意請他作保出海捕漁我兒子沒有注意給他担保」「是用我的名義担保因為我開設德奐號(經營煙酒)所以用我的名字」「待李天鳳告訴我時協勝號已開出港」「李媽兜李義成我都不認識」「洪福讚要去香港走私我也不知道也沒有淂他們的錢」被告李天鳳供稱「是洪福讚騙我說協勝號要出海捕渙已對我父親李得旺說過請我作保証人我就蓋了章後未問我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