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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北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167號
原始職業
屏東縣警察局萬巒分駐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五年間於屏東擔任警員時,曾竊聽匪播報導匪區進步情形,加以因生活困苦情緒不佳向同事表示在台無前途,如有機會,應到外國或回大陸生活。(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五年間於屏東擔任警員時,曾竊聽匪播報導匪區進步情形,加以因生活困苦情緒不佳向同事表示在台無前途,如有機會,應到外國或回大陸生活。(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