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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楊自新 一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楊自新 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省)
遼寧
籍貫(縣、市)
北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167號
原始職業
屏東縣警察局萬巒分駐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五年間於屏東擔任警員時,曾竊聽匪播報導匪區進步情形,加以因生活困苦情緒不佳向同事表示在台無前途,如有機會,應到外國或回大陸生活。(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8月22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五年間於屏東擔任警員時,曾竊聽匪播報導匪區進步情形,加以因生活困苦情緒不佳向同事表示在台無前途,如有機會,應到外國或回大陸生活。(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57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唐湘清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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