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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旅行社台北火車站公共食堂招待股代理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25條2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三十八年五月至八月間先後參加共匪組織與鄧火生合組草山支部着手搜購武器分別勘察草山及預備察看烏來山等處地形並刺探軍情;被告犯罪之所為已非「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一罪名所能概括,擬改以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論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9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郭琇琮等五十名先後參加叛亂組織並多充任奸匪支部書記;既有共同組織草山支部之事實其購辦軍械之行為雖屬未遂情節亦甚重大(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9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既有共同組織草山支部之事实其購办軍械之行為雖属未遂情節亦甚重大(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既有共同組織草山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25條2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25條2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