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图破壞國体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台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血清研究室主任三十六年十月參加共匪組織吸收鄧火生等加入組成支部並組織「士研會」實施反動宣傳企圖煽誘員工參加匪黨並於去年受台北市工委會命令指示草山支部(1)尋覓藏匿叛徒地點(2)尋覓供設秘密電台地點(3)搜購武器(4)接近軍人施行煽惑(5)調查圓山等地帶形勢(6)尋求武裝游擊基地(7)搜購救傷醫療器械及指使謝新傑等調查華南銀行中國茶葉聯營公司之狀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