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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文賢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瑞瀛企圖吸收他人參與共產匪黨。(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