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图破壞國体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充台灣大學醫學院助教三十六年六月參加共匪組織吸收吳思漢許強胡寶珍林雪嬌等加入同年十月充任匪黨台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三十七年五月前往香港參加「台灣幹部會議」返台後即改充該匪會書記直接領導台灣大學附屬醫院支部及所屬各支部三十八年十月將本省地圖及匪黨工作報告書交林秋興帶往香港林匪被捕該郭琇琮轉移宜蘭羅東一帶建立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本年四月又轉至嘉義以雜貨商為掩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