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6,審聲,0011
【裁判日期】4602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嘉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6)審聲字第11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 嘉 男 年三十四歲 廣東饒平縣人 住苗栗縣 業臺灣糖業公司種畜場副技師(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黃嘉 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黃嘉於民國三十五年在南京經帥能應勸說應先參加偽民主同盟之組織曾出席該盟小組會議三次等情已据於本部保安處及軍事檢察官領查庭自白不諱先後一致核與其親具自白書所述情形亦屬相符惟被告自三十五年七月來台在台南棉作繁殖塲充技佐四十二年元月離台赴美入陸州大學研突農科四十三年二月返台從未與帥能應通信亦未為匪工作且于獲案後深表悔悟軍事檢察官以偽民主同盟雖係叛亂組織被告于參加該盟後因未向政府治安機關自首但該被告當初既係被誘參加該盟嗣于來台後即未再與該盟發生關係安心在政府機關服職該其情節尚屬輕微聲請
交付感化前未經核 特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庭
審判官 王 名 馴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撰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