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顧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圖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王範(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四十四年三至六月間在行政專修班求學時因請求改回本名未果不滿現寔憤而於該校廁所門上書寫同志們起來吧為解放台灣而戰之反動標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王範(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圖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