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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楊再仁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楊再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藍明谷
、
江順霖
、
鍾炳旺
、
鍾德興
、
鍾德福
、
江德龍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藍明谷
、
江順霖
、
鍾炳旺
、
鍾德興
、
鍾德福
、
江德龍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藍明谷
、
江順霖
、
鍾炳旺
、
鍾德興
、
鍾德福
、
江德龍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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