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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北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聲字第180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以觀光名義攜女經日赴上海,經匪幹安排觀光及與親屬見面,並安排於錦州市任公車司機,但因當地生活困苦,乃於同年12月輾轉經香港抵日,因未獲日居留權而遭遣返回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裁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以觀光名義攜女經日赴上海,經匪幹安排觀光及與親屬見面,並安排於錦州市任公車司機,但因當地生活困苦,乃於同年12月輾轉經香港抵日,因未獲日居留權而遭遣返回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障裁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