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裁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以觀光名義攜女經日赴上海,經匪幹安排觀光及與親屬見面,並安排於錦州市任公車司機,但因當地生活困苦,乃於同年12月輾轉經香港抵日,因未獲日居留權而遭遣返回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