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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28號
原始職業
海軍泰安兵艦上士槍砲代軍士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呂季程雖未遂和裘錫三之策動而叛變但以裘之思想及行動與企圖而論應知其已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服務泰安艦期內該艦槍砲官裘錫三既劉匪健勝因策動尚汝洲投匪未果雖意圖另行誘惑該被告共同叛變然卷查劉匪既始終未與被告晤談且被告事前既不知情難令負罪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汝珍(審判長)、富文(審判官)、魏超然(審判官)、張燏生(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1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汝珍(審判長)、富文(審判官)、魏超然(審判官)、張燏生(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