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服務泰安艦期內該艦槍砲官裘錫三既劉匪健勝因策動尚汝洲投匪未果雖意圖另行誘惑該被告共同叛變然卷查劉匪既始終未與被告晤談且被告事前既不知情難令負罪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