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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營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2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部少將高參兼海岸巡邏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邵華章、張余安在青島時常去劉匪健勝家並已參加匪華東局,係共匪黨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汝珍(審判長)、富文(審判官)、魏超然(審判官)、張燏生(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七年間先後參加匪幫組之後來台潛伏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1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汝珍(審判長)、富文(審判官)、魏超然(審判官)、張燏生(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