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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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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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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1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與賴天印係中表兄弟,賴是叛徒自早已明知而竟代其購買槍彈(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幫助未受允准販買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56條)、刑法(30條)
審理人
周伯瑜(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3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6年7月至38年4月先後購存軍用手榴彈及子彈,39年底幫助尚不知為匪諜之表弟賴天印購買手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飭另以為匪購辦槍械罪改判徒刑十五年(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審理人
周伯瑜(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