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幫助未受允准販買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56條)、刑法(30條)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