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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蕭山縣
畢業學校
諸暨浬浦中學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司令部少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判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徐鱉峰(審判長)、邱萬寶(審判官)、王守經(審判官)
書記官
蔡紘一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判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昌任(審判長)、邱萬寶(審判官)、王守經(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對政治不滿,觀看影片「萬世英雄」後,妄圖國共合作,將台灣改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後被告使用化名,草擬反動文稿,散發悲觀論調,毀蔑國家元首,頌揚共匪,致函各單位、各報社與名人,並大量印製、寄發反動文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此案應照顛覆罪判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達字第06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應照顛覆罪判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判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昌任(審判長)、丘萬寶(審判官)、王守經(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呈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判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昌任(審判長)、呂宏三(審判官)、王守經(審判官)
書記官
馬宗輝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 覆高勉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浣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刑法(19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陳戰月(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警檢聲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刑法(19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詆毀元首攻訐政府濫訟共匪暴政煽惑人民共起推翻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詆毀元首攻訐政府濫訟共匪暴政煽惑人民共起推翻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提倡國共合作,為顛覆政府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1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7號、(59)勁需字第2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偉英(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詆毀元首攻訐政府濫訟共匪暴政煽惑人民共起推翻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韓誠生因不滿政府,傾向共匪,幻想國共合作,建設其所謂有史以來最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台灣省改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0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2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07號、(59)勁需字第2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2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