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受煽惑,加入匪黨草屯支部,並吸收他人加入。(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加入叛亂組織後,預謀搜集武器,組織武裝小隊及非法份子。(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被告為匪黨小組組長,吸收黨徒,發展共匪勢力,從事叛亂活動。核被告犯行,已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施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被告為匪黨小組組長,吸收黨徒,發展共匪勢力,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