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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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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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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2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以金錢接濟叛徒(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叛徒林聲發出走時,曾贈以旅費新台幣二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3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