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