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四十年之間前後掩護匪幹劉福增簡萬得陳敬賢等在家藏匿歷時三個月并受簡萬得之命邀約陳慶權吳德儀二人為陳敬賢在逃期間醫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