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0106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蕭清安 男 年廿八歲 新竹縣人 業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
余火珠 男 年廿三歲 新竹縣人 業鐵路局新竹站報務員
王添進 男 年卅四歲 新竹市人 業鐵路局機務段修理匠
鄭秋徒 男 年廿六歲 新竹縣人 業鐵路局火車司機
指定共同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張元傑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事實
蕭清安於卅八年十一月間經業已自首之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小組擔任匪徒王顯明林佳楓間之聯絡並先後吸收余火珠杜清鏜等二人加入組織派余火珠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余火珠於卅九年二月間經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曾奉蕭清安之命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口頭報告蕭清安一次王添進於卅九年六月由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並吸收許炳桐曾仁根(在逃)等二人加入組織同為一小組由王任小組長鄭秋徒於卅八年十一月間在鐵路局新竹車站內經林佳楓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陳傳枝陳榮標為一小組鄭曾在林佳楓家參加開會并書寫反動標語迨林佳楓逃匿後復由其擔任小組負責人陰謀叛亂事為內政部調查局偵悉除林佳楓杜清鏜等在逃許炳桐陳傳枝陳榮標劉賽慧等另案辦理外遂將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一併捕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蕭清安對於卅八年十一月間由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并擔任王顯明與林佳楓之聯絡等事實業據其供認不諱對於吸收余火珠杜清鏜二人加入組織一節則誘稱雖有這個意思但未成功而且我也無叫余火珠調查什麼事情等語為辯解第查該蕭清安親筆所書之自白書內稱「我參加讀書會以後王顯明有叫我吸收余火珠寫過履歷書給我我也有介紹過杜清鏜參加讀書會的事實」又稱「余火珠參加時我對他說站內同僚性質如 他說要調查他以後來我家兩回一回說站內同僚有一部份的人也有帝國主義 」各等語(見軍事檢察官偵查案卷第廿一頁)核與被告余火珠在刑警總隊調查時所供「蕭清安指示我調查新竹駐軍部隊番號及鐵路員工的思想行動我曾將新竹鐵路車站的公物數目及貨票款收入情形和新竹站員工姓名人數年齡學經歷等當面以口頭向蕭濾安報告由蕭自己紀錄」(見內政部調查局余火珠偵訊卷)等語適相符合自難任其狡展被告余火珠對於三十九年二月間由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及將鐵路局新竹站內情形向蕭清安報告等事實雖矢口否認惟被告在刑警總隊已供認歷歷復經蕭清安當庭質證明確要難任其狡辯誘卸罪責被告王添進對於卅九年六月由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及吸收許炳桐曾仁根等二人參加組織共為一組等情已據供認不諱核與王顯明報告所稱「王添進許炳桐曾某三人同為一組由王添進負責學習」等語(見軍事檢察官偵查案卷第十七頁)相符被告鄭秋徒卅八年十一月經林佳楓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及書寫反動標語等情業據供認不諱雖其擔任機務段小組長一節堅決否認惟據王顯明報告稱「林佳楓逃跑後鄭代替林佳楓領導新竹機務段」(見軍事檢察官偵查卷第十四頁)等語是被告擔任小組長職務已屬供證確鑿要無容疑查被告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參加叛亂組織後猶復積極從事叛亂活動顯係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彰彰明甚犯罪惡性深重均應依法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以昭炯戒軍事檢察官起訴所引法條均應予以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唆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廿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甘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