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22號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陳清順等係屬叛徒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被捕後又復脫逃(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依法逮捕之人脫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61條1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