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坤治明知其兄陳鎮山為匪諜而不舉報,協助偽造私文書冒領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數罪名均互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惟念被告與陳鎮山屬同胞兄妹,審酌犯情予以從輕。擬將原判撤銷改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論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