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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99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坤治念手足之情立時允諾,除將刑警曾至伊家逮捕事轉告外,歸後遂以詹德水名義登報聲明遺失身份證,並暗查鄰里長及保證人姓名,私刻名章辦理手續冒領身份證,如期交付陳鎮山使用(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偽造私文書以生損害於他人

藏匿人犯部分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0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217條)、刑法(219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似無包庇藏匿叛徒之罪嫌究竟實情若何,原審未予研查明確一遽諭知無罪,均應撤銷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0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217條)、刑法(219條)、刑法(164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坤治明知其兄陳鎮山為匪諜而不舉報,協助偽造私文書冒領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數罪名均互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惟念被告與陳鎮山屬同胞兄妹,審酌犯情予以從輕。擬將原判撤銷改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論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2-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聯絡參謀組專門委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決關於陳坤治部分撤銷改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論處有期徒刑五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214條)、刑法(219條)、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