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9年加入共產黨讀書會,研讀蘇聯革命文學等書,同年向保密局自首,但未將同黨陳祖德供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